瓦房店市位于辽东半岛中西部,地处北纬39°20′~40°07′,东经121°13′~122°16′;东邻普兰店湾,西濒渤海,南与金州区隔海相望,北与盖州市接壤。北距沈阳292公里,南距大连104公里,是连接沈阳和大连的重要经济区。境内交通十分方便,四通八达,长大铁路、哈大公路、沈大高速公路纵贯南北,城八公路横穿东西,大连北三市东西大通道横贯北部三个乡镇。全境总面积3793.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3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461.2公里,占大连市海岸线总长度的24.2%。瓦房店市依山傍海,自然景观秀丽。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千山余脉由东北向西南延伸,形成低山、丘陵、平原、陆地和滩涂结合的多种地貌类型,自然构成大体是“六山一水三分田”。东部低山叠翠,山峰连绵,河流湍急,谷地狭窄;西部丘陵低缓,溪流短小,谷地开阔;沿海岛屿坨礁密布,海域滩涂开阔平缓。瓦房店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9.3℃,无霜期165-185天,平均降水量580-750毫米,全年太阳总辐射量143.3千卡/平方厘米。
瓦房店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